邢台市养老保险查询网站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新闻中心、办事指南、信息查询、资料下载、互动交流、专题专栏等等栏目服务,对于符合正常离退休(职)条件的人员;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新参保单位参保前已办理离退休(职)手续的人员可以进行办理以及查询自己的个人账户。
社保账户查询:
养老保险账户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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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养老保险申报材料:
一、离退休(职)待遇审核:受理申请人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并提供:身份证件;户口薄;参保人员档案;申请提前退休的人员还需提供其他有关资料;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二、待遇调整审核:当国家规定对离退休(职)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进行统一调整时,待遇审核环节应依据国家政策规定,建立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台账,转送待遇支付环节。
三、一次性待遇审核:受理人需提供 :身份证明;出国(境)定居的,需提供出国(境)证明及户口注销证明;死亡的,提供医院或派出所开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开具的火化证明;及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四、供养直系亲属待遇审核:其遗属待遇审核环节需填写《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核定表》并提供: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供养直系亲属身份证明及与死者关系证明;供养直系亲属经济收入证明;及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审核内容:
离退休(职)待遇审核:数据库内基本信息与档案记载是否一致;个人账户记载的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工资、连续工龄等信息记录是否准确;申报人从事的特殊工种年限与个人档案记录是否一致;对申报办理因病(非因公)退休的,需审核由劳动能力建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书》;对申请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提前退休的,审核其单位、工种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性提前退休的范围和条件;及社保机构规定的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2015工资新政策:
一、2014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2015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三、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低于统筹范围内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2513元/月的退休人员(不包括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在按缴费年限调整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下述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3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上述人员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不超过2773元/月。
四、在按本通知第二、三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退休人员再按下列额调整基本养老金:
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养老金低于2513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月养老金在2513元及其以上,低于3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月养老金在3500元及其以上,低于4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养老金在450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五、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退休前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劳动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在按本通知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退休前享受教授级同等待遇的高级工程师,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为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20元。上述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773元/月的,补足到2773元/月(不含退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六、按照《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精神,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773元/月的,补足到2773元/月。
七、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9号)精神,原工商业者按本通知第二条、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773元/月的,补足到2773元/月(不含退职的原工商业者)。
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4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20元。